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2 13:46) 点击:30 |
行政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机关,从乡镇到中央都设立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会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律师补充: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 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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