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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2 13:46)    点击:30

行政机关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机关,从乡镇到中央都设立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会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律师补充: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

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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