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2 13:53) 点击:33 |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哪些情形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律师解答: ⒈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⒉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⒊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申请行政复议有以下程序: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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