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2 14:08) 点击:32 |
我们都知道的刑法处罚,就是行为人所做的行为触及到了刑法底线或者说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所以需要对行为人给予一定处罚防止下一次还犯错的一种处罚方式,不仅有刑法处罚还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还不至于犯罪,但是也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有多长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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