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3:18) 点击:44 |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若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或者是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而且很多情况下都会剥夺其政治权利。 网友咨询: 对哪些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解答: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律师解析: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